职业打假是合法索赔还是敲诈 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 二 )


在河山看来,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它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知假买假井喷般涌出,寒冰化冻,职业打假迎来了春天 。
第三场争论缘起2016年年底 。
201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
该条例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很大反响 。随后,最高法办公厅在给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说:“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
“不少地方着力落实这一精神,否认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驳回他们的诉求,有的甚至动用刑事手段,以敲诈勒索罪制裁职业打假人 。”河山说 。
两份判决回应争议焦点
2018年1月、2019年3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对职业打假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主张十倍赔偿金予以支持 。尤其是在对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法官大胆触及知假打假中长期争论的几个焦点,并答疑解惑 。
2018年7月,韩付坤在青岛市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购买12瓶进口红酒,发现均未粘贴中文标签,遂以多美好明知销售的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韩付坤购买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原告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因而不会对其造成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驳回原告韩付坤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
韩付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 。青岛中院最终支持了韩付坤要求十倍惩罚赔偿金的诉求 。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对知假买假案件审理中一直争论不休的几个焦点问题做了详尽阐释——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 。本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打假多少次就能转变为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表明法律支持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 。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
关于知假买假,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此已给出明确答案,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
关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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