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当天车内发生关系 相亲当晚就睡了( 二 )


2018年2月25日,小邸一行又来到王某的婚介所协商此事,王某说他问了小王,小王说这事没有5万元解决不了 。此后几天,王某再次给小邸及其家人打电话要钱,说要给办案人员送礼协调,邸家人又给了王某数千元 。2018年2月28日,王某又给邸师傅打电话让他们去婚介所 。邸师傅一家想着去了几次都没有结果,就没有去 。当晚在李某家,王某对邸师傅等人说,他给公安局的人把事情说清楚了,小邸没事了,该上班就去上班 。为表示感谢,邸师傅又给了王某500元 。
令邸师傅一家没想到的是,2018年3月1日,小邸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
一审以强奸罪判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6月1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小邸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8年2月22日17时许,邸某(小邸)与王英(化名,即小王)通过婚介所相识并共进晚餐,当日20时许,邸某驾车载被害人王英到滦南县某地势偏僻处,意图与王英发生性关系 。在王英明确拒绝后,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强行与王英发生了性关系 。
2018年10月22日、12月4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小邸辩称,他和被害人小王是情侣关系,其没有强迫小王,不构成强奸罪 。小邸的辩护律师称,被害人小王与小邸通过婚介所相识并彼此产生好感,二人在车上发生亲昵行为后发生关系,小邸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双方发生关系时完全是自愿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邸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暴力行为,车内空间狭小,二人发生关系时不可避免有身体接触,出现压身体等情形属正常,且被害人身体未受到任何伤害,车内物品未损坏(经勘验,车内未发现搏斗的痕迹),也无因被害人反抗形成的任何痕迹,即勘验结果与被害人陈述不吻合,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手段;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被告人曾接到家人电话,此时被害人完全有时间离开车辆寻求救助,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完全可以在被告人回家后选择报警,但被害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而是委托他人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款,因此不排除王英存在敲诈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
小邸的辩护律师还指出,王英将其与小邸发生关系的事情告诉婚介所老板王某后,王某给王英发了一个有特殊意义的52.00元的红包,王英欣然接受 。同时,王某与王英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让王英一定要咬住小邸强奸她的事,这说明王英与王某关系密切,不同于一般客户与老板的关系 。案发后,王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及家属,以到公安机关找人协调为由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了一万余元的钱款,不排除二人串通进行敲诈的可能 。另外,王某曾因盗窃、强奸被判刑,其品格存在严重瑕疵,报案的真实目的让人怀疑 。
小邸的辩护律师最后指出,本案指控小邸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小邸无罪 。
接受警方调查时,王英称,之所以是王某报的警,是因为2018年2月23日她曾两次打报警电话,但没打通 。
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草丛中的卫生纸上的精斑与王英内裤上的精斑的基因型与小邸的基因型完全一致;送检的车辆副驾驶座套上的精斑、王英身体内提取的精斑检出混合精斑的STR分型,不排除含有小邸血样与王英血样的STR混合分型 。
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三年 。小邸不服,以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 。2019年初,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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