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 商榷和磋商的区别( 二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条件不同
竞争性谈判有4种使用条件 , 竞争性磋商有5种使用条件 。
其中 , 谈判和磋商有两种使用条件是相似的 。
另外 ,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更适合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
符合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 , 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 , 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