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如果在签订合同后 , 小陈才了解该房屋的真实情况 , 那么该房屋代理公司也涉嫌欺诈消费者 , 视具体情况 , 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 而房屋代理公司作为提供住房服务的经营者 , 其经营模式与酒店行业相似 , 对于退赔的基数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 , 而非服务费或租金差价 。
此外 , 在实践中 , 此类案例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如何证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 这种现状也提示我们 , 作为消费者 ,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谨慎 , 对于合同的细节应在前期就询问清楚 , 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 以免最终受到损失却维权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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