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买房已付房款,卖方被强制执行,最高院不支持购房者所有权请求?( 二 )


(一)查封之前已签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 , 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所以 , 如此看来 , 如果我们是普通的购房者 , 买房交钱却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等 , 如遇卖方被强制执行 , 那么购房者应该是享有一定权利的 , 但还要弄清楚三个法律问题 。

只有满足三个条件时 , 购房者才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一是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购房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用房;三是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个人认为可能是前文案件中的购房者未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第二条不满足 , 不是用于居住 , 且买了6套等矛盾问题 。
我们再看另一个判决 , 开发商破产无法交付房产 , 消费者购房款优先于工程价款返还!
法院判决认为 , 购房者买了开发商的房子 , 虽然该商品房具有一定的经营属性 , 但其价值及所预期的经营收益承载了对其家庭的生存保障功能的 , 开发商未能建成房屋即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 购房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应优先于案涉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受偿 。
如果购置的商品房尚未交付 , 却因开发商陷入金钱债务纠纷 , 房屋被法院查封 。 对此 , 法律规定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消费者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 , 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对其所购买房屋的执行 。
这也是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 , 其实 , 为平衡房企、购房人、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 , 赋予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 , 不仅可以对抗其他优先权利 , 而且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 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律精神 , 确立了购房消费与普通消费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 。

总之 , 特别要注意的是 , 每个购房者面临的情况各不相同 , 所以法院判决也是千差万别 , 但无论如何 , 法律会尽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 特别提醒的是 , 司法实践中 , 即便是最高院对于一些法律问题 , 可能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 所以 , 一旦遇到问题 , 购房者也要尽可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当然 , 在买房过程中 , 也尽量避开问题房企 , 选择财务指标健全的开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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