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征收时户籍不在册的产权人也可享有安置房的购买权】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丰富动迁案例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征收时户籍不在册的产权人(即户外产权人)也可享有安置房的购买权》 。 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 , 请联系方燕律师 。 方燕律师系中级职称律师并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 同时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
征收时户籍不在册的产权人(即户外产权人)也可享有安置房的购买权
? 争议性质
本案系一起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纠纷 。 因该户选择房屋安置 , 仅一套安置房 , 而两名产权人均主张房屋安置 , 其中一名产权人在系争房屋内有户口(以下简称为“户内产权人”) , 另一名产权人在系争房屋内没有户口(以下简称为“户外产权人”) 。 一审法院判决安置房由户内产权人和户外产权人共同购买 , 各享有50%的权利 。 二审维持原判 。
? 主要人物关系
原产权人王某已故 。 原告王1与被告王2系王某的子女 。 被告王2与被告李1系再婚夫妻 , 被告王3系王2与前妻的儿子 。 其中 , 原告王1系户外产权人 , 被告王2系户内产权人 。
?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系私房 , 原产权人为王某 。 王某去世后 , 经继承公证 , 房屋产权为原告王1与被告王2共同所有 , 产权登记在王1、王2名下 。
王1、王2出生后均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 王1结婚后搬离系争房屋并迁出户口 。 王2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至第一次婚姻终结 。 王2再婚后 , 搬至李1处居住 , 直至征收 。 王3则搬至自己的母亲处居住 。 征收前 , 系争房屋处于长期空置的状态 。
征收时 , 系争房屋内有户籍在册人员三人 , 即王2、王3、李1 。
征收过程中 , 王1委托王2为该户的签约代表 。 后王2选择房屋安置 , 并在《放弃产权承诺书》上冒签了王1的签名、印章 , 以自己和李1为购房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了购房手续 。
根据征收补偿协议 , 该户共获得一套安置房及剩余货币20余万元 。
另 , 王1结婚后曾因他处私房拆迁获得安置 。 王2与李1再婚后 , 李1曾按职工成本价购买了他处公房的产权 。
因内部分配有争议 , 王1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主张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一半 , 包括安置房50%产权以及剩余货币50%款项 。
?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 系争房屋权利人为王1、王2共同共有 , 被告王3、李1均享受过福利分房 , 也不是实际居住人 , 因此系争房屋被征收的安置补偿利益应归王1、王2各半所有 。 被告王2擅自代王1签署放弃购买产权安置房的承诺书 , 侵犯了王1的权利 , 现对王1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协议内安置补偿款的一半 , 并获得产权安置房屋中50%的份额 , 及所有货币补偿的一半 , 应于准许 。
王2、王3、李1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系争房屋的产权系由王1、王2共同共有 , 故上述两人可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 王3、李1系户籍在册人员 , 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 根据现有证据 , 难以认定王2、王3、李1征收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 故其主张可单独分得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征收补偿利益 , 本院难以支持 。 虽然征收中王1曾委托王2办理征收的相关事项 , 但代理事项并不包括放弃产权承诺 , 现根据一审查明事实 , 王2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放弃购买产权安置房承诺书上王1的签名系由王2擅自代签 , 故不能据此认定王1放弃了产权调换房屋的购买权 。 一审法院根据系争房屋由王1、王2共同共有 , 且两人均不愿意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权的意思表示 , 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份额由王1、王2各半享有 , 并无不当 。 王2方提供的征收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 , 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产权共有人不得单独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 现一审法院将产权调换房屋判决由王1、王2按份共有 , 与上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并不矛盾 , 王2方的相关上诉理由 , 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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