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子3万卖出,后来价值千万,卖家想原价要回,法院判了( 三 )


之所以于先生这么有底气 , 主要是人家是宅基地的户主 , 尽管如此 , 还是遭到了顺义住建委的反驳 。 “在合同无效原因方面 , 出卖人负主要责任 , 买受人负次要责任 。 所谓棚改 , 是为了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 既然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 , 那主要获益方 , 自然应该是实际使用者 。 ”
于先生还是理直气壮 , 何先生不是咱们村的成员 , 他无权享受 。 顺义住建委再次反驳 , “你说的确实没错 。 可问题是 , 你和何先生一样 , 也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 。 因为早在2001年卖房 , 于先生一家就已经农转非 , 把户口都迁出去了 。 ”
而高院明确规定: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 , 应予以妥善安置 。
最后 , 双方在各方努力下 , 终于达成了和解 , 也算是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 当然这种和解绝不是冷冰冰的法律 , 还有人情在里边 。
根据规定 , 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 相关增值利益的70%应该划分给买房人 。 最后算下来 , 于先生一家能够分到111.3平安置面积 , 还有38.22万元现金补偿 。 何先生一家则能得到259.7平安置面积 , 以及215万元现金补偿 。

何先生买对了吗?好像也没啥损失 , 他最后还得了大房子和现金补偿 。 如果他懂法当初不敢买 , 他今天能得到这些财产吗?我不知道 , 这就是人生 , 人生处处是戏 。 而法律也不能只是条条框框 , 更有温情在里边 。
在我看来 , 何先生是幸运的 , 幸运的是 , 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 对于这个案例 , 我想表达个啥 , 我也说不上来 , 你说我支持何先生从一开始就不要买 , 毕竟不合法 , 可事实上他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 。 你说我支持法律要铁面无私 , 可判决结果令人很温暖 。 但唯一要建议的是 , 无论如何都要留好证据 , 掌握好主动权 , 最好有公证 , 可话说回来 , 如果当初做公证 , 这个事实还能继续进行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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