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及步骤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 份 。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5)出口发票 。
(6)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
(7)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8)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9)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视同自产货物,还应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10)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1)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及步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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