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被判1年有期徒刑 欠钱不还上门要犯法吗( 三 )


法官提醒:
部分人单方认为 , 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 , 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 , 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 。但殊不知 ,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 , 会受到法律制裁 。
案例四:偷财抵账型
案情回顾:
2013年上半年 , 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 , 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 , 从事婚纱摄影 。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 , 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 , 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 。2013年7月9日10时许 , 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 , 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 。老板报案后 , 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鉴定 , 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 。庭审中 , 李某辩称 , 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 。
法院判决:
2013年10月30日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1年 。
案件评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3年4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 将盗窃罪起刑线提高 , 数额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 , 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 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 为“数额特别巨大” 。
本案中 , 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 且能当庭自愿认罪 , 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 主动缴纳罚金 , 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提醒:
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 , 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切不可“变味”维权 , 那样可能触犯法律 , 身陷囫囵 。当遭遇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后 , 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 , 以求得到帮助;或者 , 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不服仲裁 , 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来源:家律网

上门讨债被判1年有期徒刑 欠钱不还上门要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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