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明星的名字,放过这些奥运明星的名字吧( 二 )


不过,也有声音指出,这种急功近利获取利益的方式站不住脚,不如踏实经营自己的品牌,获取自己的竞争优势 。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佳指出,由于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很强的社会知晓度,可以帮助商家省去大量的推广费用,因此一些商家想要借助名人热度开拓市场、降低宣传成本,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自己的商品上 。
“但恶意抢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给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恶劣影响 。”王佳表示[1] 。
对于“明星效应”是否能让商标溢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认为,这要打个问号 。
在他看来,商标的价值源于商业使用,任何一种商业标记未经使用都不可能催生出商业价值 。消费者在脑海中形成该商标与其所对应的商家之间的联系,进而产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和忠诚度,而只有当消费者具备了认知度,商标中才可能蕴含着商业价值[2] 。
解剖“明星商标”的法律风险这类商标究竟是否侵权?为何有注册成功的例子?商家可以安全使用吗?
为此,21网调君采访了两位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大致如下:
虽有侵犯姓名权嫌疑,但大概率能抢注成功
21网调君:这类明星商标能否注册成功,是否侵权?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永:不好一概而论,因为《商标法》对人名并没有特别的保护,所以抢注体育明星商标是有较大概率会成功,现实中,就有不少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注册成商标且在使用,所以很多明星会打“预防针”,自己抢先申请姓名商标防止被抢注 。不过,也有明星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被宣布无效,或是在注册成功后被体育明星提起异议或起诉,最终被撤销、宣布无效 。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商标申请要符合两个原则,即“先申请”原则和“先使用”原则 。这类商标即便符合“先申请原则”,也往往不符合“先使用原则”,侵犯了姓名权 。因为明星的名字早就已经在使用了,所以只要明星本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会被宣告无效 。
明星需要主动提出异议
21网调君:自己改名叫“苏炳添”“孙颖莎”再去申请,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郭刚:改成明星名字再申请,尽管不侵犯姓名权,但依然违背了“先使用”原则,在这类商标中“先使用”不看谁先在产品上使用,而看谁先拥有这个名字,由于明星苏炳添叫这个名字更早,就算改名再注册也会被提出异议 。
21网调君:其他叫“苏炳添”“孙颖莎”的人能否提出异议?如果没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否主动驳回?
郭刚:姓名权是平等的,其他苏炳添、孙颖莎当然可以提出异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就像工商局工商登记一样,只是形式审查,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除了看“先申请”“先使用”原则,还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利人不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会主动驳回 。
【各大明星的名字,放过这些奥运明星的名字吧】“占坑”三年没使用,可被撤销
21网调君:2012年注册的“苏炳添”商标已超过8年,明星在这时还能申请商标无效吗?
刘建永:很多抢注的商标往往都是为了占坑,沦为闲置资源,但实际上商标注册成功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此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但体育明星的姓名通常是终生使用 。所以侵权行为一般是持续状态 。也就是说,只要人不改名,就永远没有过诉讼时效一说 。但是在维权起诉时,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只能以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3年以前的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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