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应当是征收时市场价而非多年前购买时的价格?

土地补偿应当是征收时市场价而非多年前购买时的价格?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想要以更低的征收补偿价格进行征收,以节约征收成本。在这个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可能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今天沈律师和朋友们分享的案例中,行政机关采用错误的定价方式给被征收人较少的征收补偿数额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吧!
征收|土地补偿应当是征收时市场价而非多年前购买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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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张对被征收人按照土地原成本价进行补偿,可是被征收人只花了几千块钱就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因为二十多年前土地的溢价还没有这么高。行政机关也想用几千块钱把土地收回来,被征收人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按照土地的现有价值进行补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县政府按照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应当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这个案件中,因为行政机关做出了错误的征收补偿决定,导致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推迟了三年左右,被征收人也向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延迟履行而造成的利息损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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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行政机关做出了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该第一时间搜集证据,提起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推翻该征收补偿决定,并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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