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 , 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 , 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 。 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 , 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应归设备所有人 。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问题之十 , 私房征收中 , 因存在非居住部分及营业执照而取得的征收利益如何分割?
私房被征收时 , 部分房屋被用于非居住用途 , 在对基于非居住因素而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时 , 仍应兼顾私房征收产权平移基本原则 。 非居住部分面积源于私有房屋产权面积 , 而非居住部分的房屋补偿单价又往往远高于居住部分 , 故在分割时不宜将非居住部分的全部房屋补偿价格、相关奖励补贴均给予营业执照上明确的经营者 。 对因基于营业执照而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照补贴等款项 , 则可由持照经营者获得 。
4、影响非居住补偿利益分割主要因素的总结 。
对于居住补偿利益的分割 , 此前我们讨论的很多 , 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性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组成 , 双方的居住使用情况、他处福利分房情况等等 。 对于非居住补偿利益的分割 , 法院审判主要考虑的因素有非居住部分的来源、营业执照的办理和持有人、实际经营和管理情况、装饰装修情况等 。
毕竟所有的主张都要通过证据形式呈现给法庭 , 所以本文也总结了一些非居住补偿利益分割相关的证据材料 。 非居住部分的来源方面 , 证据方面可以准备原始公房凭证、公房承租户改装、搭建申请 , 房管所下发的改建许可证等;营业执照的办理和持有人 , 当事人在证据方面可以准备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申请报告、待业(无业)证明、营业执照、卫生或环境许可证、工商登记资料等;实际经营情况 , 可以从营业执照续存登记资料、水、电费、物业费缴费单等方面着手准备;装饰装修情况 , 如果有可能 , 提供装修合同、物料购买单据 , 或者请装修人员出庭作证 。 以上证据材料 , 都是主张多分的法律依据 。
5、法院生效判例
一审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01民初4618号
一审认定事实:
薛某卿、薛某君系姐弟关系 。 租赁承租人为陈某芬(已死亡) 。
本案相关人员:薛某君 , 户主 , 男 , 于1965年1月21日报出生;薛某卿(姐姐) , 女 , 于1977年2月12日自黑龙江嫩江县格球山农场迁入 , 薛某卿为知青身份 。
根据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居非兼用房屋)》(征收编号:G-1095) , 涉案房屋类型为旧里 , 房屋性质为公房 , 房屋用途为居非兼用 。
《黄浦区金陵东路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结算金额合计11616617.10元 , 项目具体如下:
另 , 1992年10月 , 薛某君向管理部门提交《黄浦区个体工商业户用房登记变更申请书》(附申请书) , 载明:“租赁户名陈某芬 , 申请人薛某君 , 与租赁户母子关系 , 房屋地址福建南路XXX号 , 租赁部位底层全部;申请变更理由:本人因待业在家多时 , 无经济生活来源 , 现打算利用福建南路XXX号的沿街面住房开店 , 以解决本人的生活及工作等问题 , 为此特提出申请” 。 陈某芬、薛某隆、薛某卿在同住人情况和意见栏签署“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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