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清楚一点 , 给予一方的补偿 , 其基础是房子“现值” , 既包括了婚姻存续期间房子市值增长的那部分 , 而不是购买房子时的价值 。
比如 , 房子是在2010年买的 , 当时男方全额出资了100万 , 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 每人占一半的产权;
2020年 , 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 , 房子市值从100万涨到了200万 , 经协商 , 男方获得该套房产 , 那么男方应给予女方100万的经济补偿 , 而不是参考购买时房子的市值只给予50万 。
第二 , 较为特殊的情况下 , 即便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 也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分到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
按照登记份额进行房产分割 , 这是较为一般的情况 。
但是大家都知道 , 有些“骗婚族” , 打着这样那样的幌子专门从事这种“勾当” , 在男方加上她的名字后 , 马上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 , 套取房产份额 。
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 , 诉诸法院后 , 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会综合各项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 , 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 那么男方获得的房产份额会相对更多一些:
1 , 结婚时长较短 , 男方可以多分割;
男方为什么甘愿把女方的名字加在不动产权证上?出发点就是想与女方长期共同生活 , 如果婚后三两个月就离婚 , 那么说明双方在婚前并没有一个稳定的感情基础 , 男方对女方性格等方面的了解都知之甚少 , 那么此时法院就有极大可能会裁决男方适当多分割一些房产份额 。
如此裁决的另一个原因 , 也是出于为了杜绝女方骗取钱财而“假结婚”的现象 。 如果女性都这么干 , 那还不乱套了 。
2 , 在女方有过错的情况下 , 男方可以多分割;
如果婚后 ,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来自于女方的过错 , 比如出轨、不赡养父母、出轨、好吃懒做、不顾家等等 , 那么女方是过错方 , 法院会裁决男方多分配一些房产份额 , 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 。
当然 , 在这种情况下 , 男方负有举证女方存在过错的义务 。
3 , 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和贡献;
男方婚前买房 , 购房款全部来自于男方 , 毫无疑问 , 男方的贡献最大 。
这也是法院在裁决房产分割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 尤其是叠加结婚时长较短的因素下 , 男方可以相应地获得更多的份额 。
4 , 考虑是否共同生活;
假设双方只领取了结婚证 , 婚后聚少离多 , 长期分居 , 或者女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男方共同生活 。
这种情况下 , 法院会更照顾男方一些 , 毕竟购房款是男方全额出资的 , 而婚后又没有共同生活之实 , 份额会向男方倾斜 。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的时候 , 男方千万不要傻傻的按照当初的登记比例就稀里糊涂的给予女方补偿 , 最好起诉到法院 , 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 法院大概率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 , 适当给予男方更多的房产份额 。
写在最后:
综上 , 对于“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 , 没有房贷 , 婚后把女方登记到不动产权证上”的行为 , 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界定是“赠与” , 是男方无偿向女方赠与产权的行为 , 离婚时 , 女方也就具备了分配该套房产份额的权利 。
不过 , 法院在裁决房产份额的时候 , 并非100%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配 ,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4种情况 , 份额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 。
除非导致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出现过错 , 或者两人生活时间很长 , 离婚是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 谁都没有过错 , 那么此种情况下 , 才能按照当初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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