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泽平|广东一老板租新房当员工宿舍,退租时房东要求赔偿:破坏力太强!( 二 )



娄辉的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庄慧珍 , 既然如此 , 那只有法庭上见了 , 就不信你娄辉还能辩出什么花样来 , 于是庄慧珍一纸诉状将娄辉告上法庭 , 要求承租方娄辉支付包括家电、窗帘被拆等财产损失、拖欠房租、水电费、卫生管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 。
审理期间 , 娄辉认为 , 事发期间 , 庄慧珍并未和自己签订租房合同 , 且房屋损坏以及设施被搬走并非自己所为 。 所有的损失应归责于庄慧珍自身看管不力 , 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
事实上 , 庄慧珍确实在第一年租赁期满之后 , 没有再和娄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 按照法律规定 ,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视为不定期租赁 。
啥叫不定期租赁呢?其实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 , 就是没有期限的租赁行为 。 这种租赁形式 , 房东和承租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但法律规定 , 房东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这也是对承租方进行的一种法律保障 , 避免承租方随时露宿街头 。

这种关系实则把是否退租的权利交给了承租方 , 对房东多少还是有点影响的 , 如房东要收回房屋 , 除非承租方同意才行 。 另外 , 法律还规定了房东及时减损义务 , 也就是房东在租赁期内应当对房屋现状进行合理查看 , 当然是要在征得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 , 承租方没有合理理由不能拒绝房东查看房屋 。
庄慧珍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 , 并未对房屋情况进行查看 , 虽然其辩称是基于对娄辉的信任 , 但因为长时间对出租屋放任不管 , 也未及时对现状提出异议 , 丧失了宝贵的举证时间 , 现在娄辉死咬房屋并非自己破坏 , 确实让人难辨真伪 。
但是否娄辉认为自己没有亲手破坏房屋和将屋内财物搬走 , 就不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 。 娄辉作为房屋承租方 , 是有义务对屋内设施和房屋完整性尽到保管义务的 , 这方面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 娄辉想把自己洗白 , 确实有点不地道 。
民法典规定 ,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由于双方互有责任 , 且均存在举证不力 。 为了彻底化解这起矛盾 , 法院决定采取调解手段进行处理 。 在权衡利弊之后 , 庄慧珍和娄辉都同意进行调解 , 但是一谈到具体的事项 , 双方又争论不休 ,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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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案情梳理 , 法院调解员利用“背靠背”进行调解 , 一方面对庄慧珍安抚和疏导 , 并释明按照国家规定 , 家用电器应按照使用寿命确定折旧率 , 要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要求娄辉赔偿也不合理 , 并据此计算出加点折旧费 。
另一方面 , 对娄辉进行说理说法 , 指出娄辉的错误观点 , 双方虽然没有续建房屋租赁合同 , 且损失并非娄辉本人造成 。 但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 现在的情况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 但娄辉作为承租方没有尽到房内设施保管义务 ,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经过依法依理的教育和苦口婆心的劝说 , 双方都觉得在本案中都有不足之处 , 再说法院判决是相当重视证据的 , 如果双方依然坚持己见 , 不愿化解矛盾 , 将造成纠缠不断的诉累 , 对谁也没好处 , 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限期等达成了共识 , 签下了调解协议 , 并按协议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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